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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业范畴

要界定网络内容产业,就不得不提到与之关系密切的数字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充分发展与应用而兴起的。网络游戏、电脑动画、互联网视频音乐下载、电子图书馆和“数字学习”等,都属于典型的数字内容产业。 [1] 在《2004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定义为“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其中,又将数字内容产业分为八个大类,分别是: (1)内容软件:制作、管理、组织与传递数字内容的相关软件、工具或平台; (2)数字影音: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的数字影视及音频内容,包括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音乐等; (3)电脑动画:运用计算机生成或协助制作的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 (4)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包括网络游戏、手机游戏、PC单机游戏、电视游戏和掌机游戏等; (5)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连线、储存、传递、播放等相关服务,包括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及通讯/网络增值服务等; (6)移动内容:运用移动通讯网络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及服务; (7)数字出版典藏:包括数字出版、数字典藏、电子数据库等; (8)数字学习:将学习内容数字化后,以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为辅助工具进行的学习活动,包括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服务、课程服务等。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数字内容产业”与“信息内容服务”是有一定区别的。“信息内容服务”这一概念在互联网发展之初就已产生,代表了前互联网时期的网络内容和服务;而数字内容产业则更多代表后互联网时代大量涌现的面向个人消费的文化娱乐型多媒体内容。 参照这一界定,不难看出,网络内容产业中既有属于信息服务业的部分,也有属于数字内容产业的部分,而这两者并不矛盾,代表着网络内容产业的发展脉络。所谓网络内容产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和传统的信息服务业、传统媒体出版、教育等产业融合的成果,主要包括互联网服务、数字动画、无线内容服务、电子出版、网络游戏、在线教育、数字图书馆等多种形式。如今,我们每天使用的网络内容服务早已像水电煤气一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20世纪90年代初的门户网站相比,现在打开任意一个门户网站的页面,其导航条下所涵盖的内容几乎无所不包:新闻、体育、财经、生活、博客、播客、交友、天气、聊天、娱乐、无线增值、网络游戏等,这些都属于网络内容产业具体的内容或表现形式。